“最后是理刑院。”
陳策可不管他們怎么想,繼續說道,“此院,乃為天下黎庶主持公道、明正典刑之所。”
“掌審判權、釋法權。”
“其職責有四。”
“一、終審要案。”
“凡憲綱臺提起公訴的重案、大案、要案,或涉及朝廷命官、顛覆社稷的案子,皆由理刑院行最終審判,一錘定音。”
“地方州縣審結的案子,若生重大疑義或涉及根本律法沖突,亦有權提級重審。”
“二、死刑復核。”
“天下判死之案,無論出自何地,卷宗證供必呈報理刑院,由其詳加復核,驗明正身,核驗證據,確保無冤無濫。”
“非經理刑院核準,不得執行死刑!此乃朕慎刑恤命之旨。”
“三、律法解釋。”
“凡大漢律法條文遇有歧義、模糊或未詳盡的地方,理刑院有權依據具體情況,做出權威解釋,頒行天下,以作審判準繩,確保律法一體遵行,無有偏頗。”
“四、審判監督。”
“監督地方各級審判司法院是否依法審案,程序是否正當,判決是否公正,理刑院有權糾偏糾錯,整肅司法不正之風。”
“理刑院同樣設理刑司長,官居正二品,由楊威擔任。”
陳策環視著下方神色各異的眾人,總結道,“靖安司、憲綱臺、理刑院,三部分掌偵查緝捕、監察公訴、審判釋法之權!”
“三權分立!”
“互相制衡!”
“又協作共進!”
“靖安司辦案,受憲綱臺監督,防其濫用職權!”
“憲綱臺公訴,需依法依證,接受理刑院的檢驗!”
“理刑院判案,則需基于靖安司的偵查、憲綱臺的公訴,其判決亦在憲綱臺監督之下!”
“如此一來,權責清晰,界限分明,可最大程度避免大乾司法舊制下權責混淆、互相推諉、甚至官官相護、一手遮天之弊!”
林棲鶴、霍青、徐建業等人眼中異彩連連,心中唯有嘆服。
他們跟隨陳策日久,深知主公的本事,可如此精妙的設計,依舊讓他們感到震撼,讓人懷疑,他究竟是如何想出來的?
然而,這新體系落在那些舊臣耳中,不啻于晴天霹靂。
靖安司拿走了刑部的捕盜、緝兇、戶籍、治安乃至部分獄政之權,憲綱臺奪走了御史臺的監察權并加上了前所未有的公訴權,理刑院更是直接架空了刑部最核心的審判和律法解釋權!
原本位高權重的刑部,幾乎被抽干了精髓,啥也不剩!
沒了刑部,文官的權柄豈不是大幅縮水?頭上更懸著憲綱臺這把隨時可能斬落的利劍,以及理刑院那冰冷無情的審判目光!
對權力喪失的本能抗拒,如同毒蛇般噬咬著他們的心。
終于,一個曾在刑部任職的官員再也按捺不住,猛地站起身,不顧魏駿杰拼命使來的眼色,對著御座上的陳策深深一揖。